问:王先生因开快餐店要给服务员定做工作服,与某服装厂负责人张某签订了 56 套工作服定做合同。但张某没经过王先生同意便将这 56 套服装交由李某完成。后经王先生验收,该批服装不符合他与张某签订合同中的要求,但张某与李某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王先生一直无法得到赔偿。王先生问,他该向谁索赔?
答: 此纠纷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王先生与张某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责任人是与王先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虽然看似张某与李某均存在对王先生的违约行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应向王先生就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无需就自己所完成的工作向王先生承担责任。因此,王先生只需要求张某承担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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